华夏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基金名称 华夏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夏医药量化选股混合
基金主代码 02120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 年 8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华夏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华夏医药量化选股混
公告依据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15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15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15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15 日
定期定额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15 日
各基金份额类别的简称 华夏医药量化选股混合 A 华夏医药量化选股混合 C
各基金份额类别的交易代码 021204 021205
各基金份额类别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 是 是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华夏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等业务(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有权不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时,各类基金
份额每次最低申购金额均为 1.00 元(含申购费)。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的
相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以各代销
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重复申购时,
需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
的费率分别计算申购费用。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其前端申购费率在以上规定申购
费率基础上实行 1 折优惠, 固定费率不设优惠。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及养老目标基金、个人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产品。如
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2)投资者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无。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时,各类基金
份额每次赎回申请均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或华夏财富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
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时,每次最低赎回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
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30 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 30 天不
满 90 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 90 天不满 180 天
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2)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收取的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无。
收取赎回费外,还需收取赎回时应收的后端申购费。转换金额指扣除赎回费与后端申购费(若有)后的余
额。
(1)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 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
基金份额, 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
档,最低为 0。
(2)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 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
基金份额, 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高,则收取的
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 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 0。
(3)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 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基金份额, 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
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 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
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 不收取申购费用。
(5)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 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
基金份额, 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
档,最低为 0。
(6)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 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
基金份额, 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 收取的申购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最低为 0。
(7)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 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基金份额, 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
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8)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 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
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 不收取申购费用。
(9)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 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
基金份额, 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
档,最低为 0。
(10)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 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
基金份额, 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高,则收取的
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 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 0。
(11)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 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后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
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2)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 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
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 不收取申购费用。
(13)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 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
费基金基金份额, 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基金的持有
时间(单位为年), 最低为 0。
(14)从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转出, 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
费基金基金份额, 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固定费用-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基金的持有时
间(单位为年), 最低为 0。
(15)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 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
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
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6)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 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
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 不收取申购费用。
(17)对于货币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出情况的补充说明
对于货币型基金, 每当有基金新增份额时,
均调整持有时间, 计算方法如下:
调整后的持有时间=原持有时间×原份额/(原份额+新增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业务规则。
目前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投资者办理本基金转换
业务的单笔转入申请应遵循转入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限制,单笔转出申请应遵循本基金及销售机构的相
关规定。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的扣款和申购申请,由指
定销售机构在约定扣款日为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交易方式。
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申请。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次固定扣款金额, 最低扣款金额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投资者与销售机构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期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
基金开放日。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需以电子交易平台指定的、与交易账
户绑定的银行卡作为扣款银行卡,目前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
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光
大银行借记卡、北京银行借记卡等。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需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
可的资金账户作为固定扣款账户。
如投资者指定扣款银行卡或扣款账户余额不足的, 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应遵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费率优惠活
动, 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
资者可自 T+2 工作日起查询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确认情况。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或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等,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本基金及销
售机构的规定。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
都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可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1)北京分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电话: 010-88087226
传真: 010-88066028
(2)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一层 107-108A(100089)
电话: 010-82523198
传真: 010-82523196
(3)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 103(100102)
电话: 010- 64709882
传真: 010- 64702330
(4)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兆泰国际 AB 座 2 层(100020)
电话: 010- 64185185
传真: 010- 64185180
(5)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902 室(200120)
电话: 021-50820661
传真: 021-50820867
(6)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融中心 40A
(518000)
电话: 0755-82033033
传真: 0755-82031949
(7)南京分公司
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 2 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 30 层 AD2 区(210005)
电话: 025-84733916
传真: 025-84733928
(8)杭州分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万象城 2 幢 2701 室-01(310020)
电话: 0571-89716606
传真: 0571-89716610
(9)广州分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 5305 房(510623)
电话: 020-38460001
传真: 020-38067182
(10)成都分公司
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610000)
电话: 028-65730073
传真: 028-86725412
(11)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
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
网址: www.ChinaAMC.com。
销售机构名称 网址 客户服务电话
各销售机构可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其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
执行。后续销售机构增减或信息变更将在本公司官网公示, 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数额限制等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定,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hinaAMC.com)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无。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华夏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华
夏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
网站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医药主题相关的股票资产,若本基金界定的医药主题范围不够准确或相
关法律法规重新界定,都可能使得投资者面临投资的不确定性。市场整体并不全部符合本基金的标的选
择标准, 因此在特定的投资期间之内, 本基金的收益率可能会与市场整体产生偏差。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
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